公會章程
高雄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
公會章程
高雄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章程﹙94年11月18日修訂﹚
第35條﹙99年12月3日修訂﹚
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35條、第36條﹙103年9月30日修訂﹚
第28條、第35條﹙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105年7月28日修訂﹚
第9、第11條、第16條﹙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107年9月26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聯繫,增進共同利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可暫設於當屆理事長之公司地址或本市獨立會所地址。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左:
- 促進會員之聯繫。
- 調解會員之糾紛。
- 增進會員之福利。
- 保障會員之權益。
- 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 提升保全管理或技術之研究改進及人才培訓。
- 解答業務上之問題。
- 保持對外的聯絡。
- 執行會務及決議。
- 配合政府法令執行、保全法規研究、執行及建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在本市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保全特許證及商業證照之公司行號者,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其他防盜、防身、安全監視系統…等相關領有商業證照之公司行號可以贊助會員身份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未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送由本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並于理事會報備通過後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證件影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會員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十條:第十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權、暫停會籍二個月以上一
年以下之處分,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違反本會章程、任務章則、公約或決議者。
二、違反本會風紀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者。
三、損害本會名譽者。
四、破壞團體行動者。
前項停權或暫停會籍者,於期滿後自然復權或恢復其會籍。第一項之處分
在會員大會期間,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停權、暫停
會籍之處分,應經理、監事聯席會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 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依法追繳。
第十二條:會員依本會章程受停權以上處分確定者,自處分日起三年內,喪失其擔任理監事之資格;其為現任之理、監事者,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由理事會另聘之。(補充說明:會員受違紀處分被剝奪擔任公職權利之禁制規定)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權利:
- 發言及表決權。
-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 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 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義務:
- 繳納本會各項費用。
- 參加本會各項工作。
- 遵守本會章程、任務章則、公約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及決議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遵守左列公約:
- 同業不做惡意削價減價之競爭。
- 嚴守因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 不參加不公平不合理之競標。
- 不登載不實廣告及作自我誇大之宣傳。
- 遵守本章程前條各款應盡之義務。
- 不得對執行會務或會議中之人員及會員,有言語侮辱、恫嚇或暴力脅迫等情事。
第十六條:贊助會員具有會員相同之權利與義務,惟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組成。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勤務者,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通過及修正章程。
-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書,經費預算等事項。
- 審核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之事項。
- 本會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召開會員大會。
- 審議會員入會及退會。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書、經費預決算。
-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
- 遇有緊急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並於大會時報請追認。
-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之職務如左:
-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業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組織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事日常會務,由監事互選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提出書面辭職經核准。
- 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兩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論)。
-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或理事會解除其職務或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不得退其所繳納之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出席市商業會,省聯合會全國總會之會員代表,倘若乙名者,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表,超過乙人以上,由理事會推選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聘請顧問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秘書、助理幹事若干人,秉持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聘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視任務實際須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對內專司其事,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新,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五章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倘不為召集時,得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須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大會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更改章程及財產之處分,出席會員須過三分之二之會員行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召集之,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藉故不召開會議時,得出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均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第六章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以現金或即期票為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貳萬元整。
(1).新加入會員以加入當月至年底之月數乘會費每月平均數為其應繳
之會費。
(2).會員應于元月底以前繳費,如延遲繳費者,依第十條處置。
三、事業費(證明費)。
四、樂捐。
五、廣告費。
六、其它。
上項收入退會時,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時,監事會須報告財務狀況。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修正時亦。